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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准物业“加价收电费”

2019-02-18

“电费,就是干干净净的电费,不应该在电费上叠加其他领域的价格。”对于一些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场站、写字楼等在转供电环节存在的加价现象,北京市从本月起启动了专项检查行动。8月至今,市价格举报热线接到了80件相关举报。24日,市价监局对包括蓝色港湾、国贸中心、新东安等多家用电量排名靠前的物业公司召开提醒告诫会,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中的不合理加价行为。

  市发改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转供电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多按每千瓦时1.5元左右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这大大超过本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这些附加在电费上的不合理加价严重违反了“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的要求。

  “我们的检查有一把标尺,那就是您向用户收的电费总额,不能高于您向供电局交的电费总额。政策广泛宣讲后,我们接到了80件相关举报,而在此前的七个月内,一共接到的是108件相关举报。”会上,市价监局相关负责人向各物业管理者表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采取“有案必查”、“双随机”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12358举报投诉情况、舆情信息和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名单开展检查。

  对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会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据市价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22日的各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共召开提醒告诫会11场,约谈物业公司323家,涉及辖区用户约2万户,对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进行了告知、解释相关疑难问题,要求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自查自纠。经提醒告诫,22家转供电企业对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了整改。13家企业对转供电电价进行了调整,降费幅度0.1至0.32元。按照工作计划,截止到24日,全市各区都召开提醒告诫会,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提醒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