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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广租赁型集体宿舍 闲置的商场写字楼可用于改建

2018-08-14

记者从住建委获悉,《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意见》,本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同时发布。要求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等。

  本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来源分三类

  2018年5月23日至30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7份。

  市住建委表示,将认真研究、积极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各区和企业建设、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相关工作的指导与服务,使广大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利好。

  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分三类,包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以及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改建集体宿舍需为为独栋建筑或独立空间

  《意见》严格规范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和使用。要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改建需符合相关设计、建设、消防等建筑规范和标准,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此外要求,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意见》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同事,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运营主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用工单位的业态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动态核查,用工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终止租赁合同。

  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职工集体宿舍的内部管理,不得将违法建筑及不具备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此外,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政府将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

  记者了解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此外,强化属地政府管理与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服务保障,统筹本区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需求,加强组织、协调。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快建设、改建各项手续的办理,并积极组织本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和城市服务保障需要的用工单位,通过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和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消防导则同时发布 集体宿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同时发布。《导则》提出,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

  建筑内部疏散走道、房间之间应采用实体砌块、楼板或其它实体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导则》还对集体宿舍层数与面积的关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公共走道宽度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此外,还规定集体宿舍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当建筑体积大于5000m3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