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市民郭力与韩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韩明将一小区负一层的房屋出租给郭力作为库房。同年2月12日晚,因天气寒冷,库房上方的通风井开放,导致库房内自来水管阀门冻裂,发生严重漏水,郭力价值30余万元的货物损坏。之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
郭力认为,韩明和物业公司未对房屋公用自来水管采取任何防冻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二者理应对其损失担责。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力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明和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自来水管阀门冻裂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法院查明,冻裂的水管属该楼部分业主共同使用,其阀门安装在郭力承租房内。经评估,郭力受损货物价值为2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郭力20万元,驳回郭力对韩明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物业应尽养护职责
法院认为,冻裂的自来水管是保障该楼业主共同的用水需要,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维护、养护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范围,该设施虽安装在郭力的承租房内,但并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对其修护、养护义务。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实际物业管理人,未能全面履行对小区公共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养护以及公共建筑区域安全隐患的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共用的自来水管阀门冻裂漏水,并造成原告货物损坏,故物业公司对郭力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涉案房屋是郭力实际使用控制,郭力亦未及时发现漏水,其对财产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