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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起火熏死鄰居名貴信鴿

2017-03-23

因相鄰公司廠房起火,王先生養殖的1900隻信鴿被熏死。協商賠償無果后,王先生將該公司告上法庭,索賠800萬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150萬元。

  王先生訴稱,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廠房突然發生火災,火勢蔓延至他飼養信鴿的房屋,造成信鴿及房屋、電器設備等財產均被燒毀。

  王先生稱自己是北京某信鴿協會的會員,養殖的鴿子大多是名貴品種,其中部分信鴿還具有外國血統,且多次在國際比賽中榮獲獎項。這次火災,直接導致自己養殖的1900隻信鴿被熏死,損失巨大。王先生還當庭提供了自己養殖信鴿的足環証、血統証書、獎牌、獎杯和各種大賽獲獎証書。

  被告工貿公司認可王先生所說的關於火災和失火情況的事實,願意就王先生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火災事故認定書中明確指出沒有查明具體的起火原因,僅初步判斷火災與公司沒有按照規范設計、彩鋼材料可燃易燃和沒有設置消防措施有關。同時,工貿公司主張,王先生的房屋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因此王先生對火災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此外,工貿公司表示,公司本身因為火災也損失慘重,希望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場火災中首先起火的建筑是被告公司靠近東側、自己搭建的二層彩鋼板房,並且災害成因是被告公司未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建造設計,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在院內加蓋的房屋為彩鋼板結構(內芯為聚苯泡沫,可燃),房屋之間沒有按照規定留有防火間距,因此,工貿公司對火災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對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於損失的確定,考慮到被告已經先期賠償原告2萬元,而原告提供的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其房屋及屋內物品等受損的具體情況及受損價值。此外,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遷,因此,法院對因火災造成原告的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的數額酌情予以確定,最終判令被告工貿公司賠償原告王先生財產損失150萬元。